2026《检察监督申请书·刑事案件》【建议收藏】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XXX律师,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监督机关

:北京市 **人民法院

监督对象:(XXXX)京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及该案一审、二审审理程序

监督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进行审判活动监督,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或抗诉,纠正一审错误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一)将多阶段、有组织的严重不法侵害曲解为“家庭矛盾”,故意回避关键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然而客观事实是:被害人某某纠集其弟弟、侄子等六人(其中多名青壮年男性),于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先行实施抢劫公司财务室、暴力控制公司助理、抢夺其手机等严重犯罪行为,随后才进入办公室对被告人实施暴力殴打、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公然阻止报警等一系列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

上述事实有证人某详细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判决对此核心事实未作任何评价,导致案件起因认定严重失真。一个正常的“家庭矛盾”无需纠集如此众多且多为青壮年男性的人员,更无需采用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超出家庭纠纷范畴,构成有组织的不法侵害。

(二)错误认定“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无视对方暴力意图

一审判决以一段2分47秒的视频为依据,认定案发时被告人没有被限制自由、没有明显受伤、处于平和状态。事实恰恰相反:该视频仅记录冲突后期等待某人到场的短暂片段,完全未包含此前抢劫、暴力殴打、抢夺手机的完整过程。

视频第2分10秒后清晰显示:被告人持刀警告“来一个捅一个”,某某等人不但不撤离,反而持雨伞击打、多人冲上前夺刀,充分证明某某等人纠缠意志强烈、暴力意图明显。此外,被告人入所体检表明确记载“脑外伤后综合征、胸部、背部、双肩、左膝多处软组织损伤”,与第一阶段被暴力按压、捶打的供述完全吻合。一审判决无视这些客观证据,作出错误认定。

二、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伤情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

具体违法事由包括:鉴定委托主体为派出所,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原委托独立鉴定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回后,侦查机关转向内部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违背司法鉴定中立原则;鉴定标准严重错误——以术后瘢痕长度替代原发性损伤,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2条;检材来源不合法,伤情照片系事后补拍,非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6条。对上述根本性违法未予审查。

(二)言词证据存在系统性伪证,与客观证据严重矛盾

某某等全部六名在场人员,对“是否抢夺手机”、“是否阻拦报警”、“是否殴打被告人”三个关键问题,呈现高度一致的“集体否认”。然而,手机去向不明、卷中无扣押清单、无发还记录,无人能说明手机下落;现场视频清晰记录某某喝止他人报警;入所体检表记载被告人头部、胸背、双肩广泛损伤。

上述证言与客观证据的根本矛盾已构成当庭被证伪的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利害关系人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关键客观证据被隐匿,一审未依职权调取

首先,物业监控视频被隐匿。证人某某明确陈述,其已将案发楼道监控视频提交派出所备案。该视频能清晰反映某某等人抢劫公司财物、控制人员的完整过程,一审未依职权调取。其次,通话记录未调取。某某称案发当日凌晨被被告人电话威胁恐吓,是其纠集多人的唯一理由,通话记录是唯一能客观证明该陈述真伪的证据,一审未调取。

再次,成伤机制鉴定未启动。损伤成因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是故意伤害还是夺刀中意外划伤,一审对核心事实存疑却未启动鉴定。

三、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行为定性错误,其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且持续升级,分为四个阶段:抢劫公司财物、控制某某;闯入办公室暴力按压、殴打、抢夺手机;围堵限制自由、公然阻止报警;被告人持刀警告后对方不退反进、持械围攻夺刀。一审判决仅截取第三、四阶段之间的短暂间歇,将完整的不法侵害链条人为割裂。

被告人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全部要件:

起因条件——对方多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持刀警告时手机被抢、报警被阻、人身自由受限,侵害持续;

对象条件——针对实施侵害的某某等人;意

图条件——持刀警告、刀刃朝向自身、全程后退,意图吓阻而非攻击;

限度条件——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相对于对方持械围攻的侵害强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更未造成重大损害。

一审判决仅因出现了伤害后果,无视对方先行实施的多阶段、有组织的严重不法侵害,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禁止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逻辑。

四、一审审理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影响公正裁判

一审法院隐匿关键证据(已备案的物业监控视频未调取)、未调取关键证据(通话记录、成伤机制鉴定)、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剥夺被告人质证权)、采信违法证据(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及已被证伪的言词证据)。上述程序违法已构成《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监督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且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252条、第254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一审判决及审理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认定其存在的违法情形;向二审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如二审维持原判,依法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此致

北京市**分院

申请人

:XXX律师

日期: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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