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第 25 条、第 52 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 19 条、第 55 条二、对未成年人矫正小组的具体要求
1. 成员组成必须包含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
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法定硬性要求)。实务中一般指: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2. 可纳入的常规成员(与成年人一致,但未成年人必须加专业人员)
矫正小组由社区矫正机构 / 司法所牵头,可包括: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村)委会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监护人、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必备,且宣告、处罚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就读学校、单位代表3. 负责人要求:专人专管、专业适配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法律 / 教育 / 心理知识的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中国政府网。不得由无相关经验人员兼任或随意调配。4. 小组职责(结合未成年人特点)
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适配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开展法治、道德、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怠于履职的依法督促处理走访、谈话、风险评估,全程信息保密、奖惩不公开5. 性别与保密要求凤县人民政府
女性未成年对象:小组应有女性成员未成年人所有信息、档案、考核、奖惩、宣告一律不公开、严格保密三、一句话概括(便于记忆)
未成年人矫正小组 = 司法所牵头 + 监护人必入 + 必须有熟悉未成年人的专业人员 + 全程保密、专人专管、个别化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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