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你知道吗

一、真实案例

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冯俊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冯俊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继成

审判员孙丽青

审判员王世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郝学敏

书记员 祁文雅

二、裁判结果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冯俊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冯俊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冯俊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继成

审判员孙丽青

审判员王世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郝学敏

书记员 祁文雅

三、李翰轶律师专业解读

上面这则案例涉及股权纠纷与股东权益保护,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中小企业合规的执业律师,我认为每个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股东——都值得认真读完。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透过本案,我们需要思考一个根本性问题:作为中小股东,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用什么方式保护自己吗?

本案涉及的金额达29920元元以上。从事实来看,这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深层次矛盾。在企业经营实践中,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恶意阻挠分红决议……这些行为每天都在发生。

李翰轶律师给中小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从本案出发,我给各位企业经营者以下实操建议:

第一,入股之前做足尽职调查。 不要因为熟人介绍就放松警惕。对方的征信情况、涉诉记录、公司财务状况——花三天时间摸清楚,能避开90%的坑。尤其是要看清楚公司章程里有没有对小股东特别不利的条款。

第二,重视公司章程的设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很多中小企业照搬工商局模板,埋下了无数隐患。建议在章程中加入:小股东的特别表决权、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机制、强制分红条款、股东退出机制等保护性条款。

第三,全程保留证据。 每次股东会会议纪要要签字确认、每次转账要有备注用途、每次重要沟通要有书面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证据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第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解散公司诉讼——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小股东的救济手段。不要觉得”告合作伙伴不好意思”,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律不是用来限制企业发展的枷锁,而是护航每一位诚实经营者行稳致远的护栏。希望今天的分享对你有所启发。如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作者简介】

李翰轶律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领域。深耕商事合同、股权设计、劳动用工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及融资并购等业务,为数十家中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如您的企业有法律顾问、合同审核、股权架构设计、劳动用工合规、知识产权布局或投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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