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成本增加 未成年儿子状告父亲提高抚养费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大邑法院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其中一起追索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大邑法院“豌豆荚”未成年保护法官工作室法官与执行法官、政协委员代表一道“上门服务”,将成功执结抚养费送到小映(化名)和其母亲手中。

小映四岁那年,父母离婚了,双方约定小映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上涨,之前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足以维持小映的生活及学习支出,协商无果后,小映将其父亲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后,大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小映父亲应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映生活费600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教育费的45%和医疗费的50%。

之后,小映父亲以小映在私立学校就读为由,拒绝支付相关抚养费。

该案执行过程中,大邑法院“豌豆荚”未成年保护法官工作室法官受邀与执行法官一道多次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小映父亲自愿将截止11月份的抚养费7200元交到法官手中,并承诺以后将按月向小映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生活成本增加 未成年儿子状告父亲提高抚养费

法官提醒: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素综合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时,父母应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约履行,以保障孩子日后的日常生活。若有约定之外的费用产生,应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及时沟通,尽量协商解决,不要在孩子面前成为“老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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