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后因男方意外去世,其借款未归还,债权人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认为其二人通过协议离婚恶意逃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帅与小美于 2012 年 9 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孕育一子一女。后续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 2022 年 1 月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约定,登记在小帅名下的杭州商铺归属小帅个人所有,登记在二人共同名下的邵阳房产归小美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两名子女均由小美直接抚养,由小帅承担相应抚养费。
早于二人离婚的 2021 年 1 月及 7 月,小帅以偿还房贷、商铺经营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同事顾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 45 万元,双方分别约定本息清偿时间为 2025 年 5 月、2026 年 7 月。2023 年 10 月,小帅突发意外离世,因涉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该笔借款未能按期结清。
2024 年 7 月,顾某为实现自身债权,以小美、双方子女及小帅父母为共同被告,向杭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上述继承人及财产相关主体清偿涉案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借款金额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畴,且顾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据此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驳回顾某要求小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5 年 2 月,顾某另行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单独以小美为被告主张权利。顾某认为,小帅借款初衷为偿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相关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帅与小美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邵阳共有房产划归小美所有,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债权,遂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约定内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是否属于无偿处置财产的行为,以及双方是否存在通过恶意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妨害顾某债权实现的情形。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综合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等多项事宜达成的整体性合意,不能单独割裂财产分割条款进行片面认定。本案中,小帅长期在杭州就职,拥有稳定收入,两名子女则长期跟随小美在邵阳居住、就学。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小美直接抚养、小帅承担抚养费,并对两套房产作出拆分处置,将邵阳房产划归小美、杭州商铺归属小帅,该分配方式符合保护妇女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原则,不存在明显不公平情形,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从主观过错层面分析,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小帅仍持有杭州商铺资产,且具备稳定工作与持续收入,拥有足额的债务清偿能力。同时,案涉借款经杭州两级法院审理,已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案涉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并未造成小帅责任财产非正常减损,也未对顾某债权的正常实现构成实质性阻碍。综合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实务里常有债务人借助离婚财产分割的形式,把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乃至全部划归无负债的配偶或是子女名下,致使负债一方名下财产匮乏、无力清偿对外欠款,这是债务规避的典型手段。该类举动既侵害债权人财产权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还违背诚信准则与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行为人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但不能一概而论,夫妻在离婚协议里作出的财产划分约定,不全部具备恶意逃债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条文内容,债务人出现放弃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划转财产权益或是恶意延后到期债权清偿时间,进而妨碍债权人正常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关处置行为。据此法条,唯有无偿处置财产且损害债权落地的情形,才构成可撤销的逃债行为。
离婚协议书具备特殊人身依附属性,不能仅凭财产分配没有对半均分就直接定性为无偿转让财产。法院在甄别财产分割条款性质时,需要统筹全案细节,结合整套协议的整体财产分配方案、夫妻债务分摊方式、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过错责任等多项人身及财产约定综合研判。
针对财产分割内容是否妨害债权实现的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打击逃废债第四号典型案例,明确了多项裁判参考要素,涵盖离婚办理时点、财产分配比例是否严重失衡、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资产等内容。放到本案当中,案涉债务约定的还款日和二人离婚日期间隔较长,办理离婚手续时小帅自身具备充足的偿债条件,综合各项事实能够确定,小帅、小美在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归属约定没有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合理缩水,并未阻碍顾某债权的实现,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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