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残疾未到庭离婚,生活困难仍获经济帮助

患残疾未到庭离婚,生活困难仍获经济帮助——从“张某某诉端某某扶养纠纷案”看离婚后经济帮助的延续性

案情回顾:一场缺席判决的离婚,一段残疾后的求助

2007年,张某某与端某某登记结婚,本应是相互扶持的伴侣,却因命运的波折走向分离。2010年,张某某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二级残疾),生活陷入困境。2014年,端某某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端某某直接抚养。

2016年,张某某(未到庭参与离婚诉讼)向法院诉请端某某给付经济帮助。此时的他,既无稳定收入,又身患未愈的残疾,生活难以为继。

法院判决:离婚不离“助”,困难方仍有资格主张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会因离婚而绝对消失,“离婚时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制度,实质是扶养义务的延续。

权利不随“缺席”消失:《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离婚时”是对“是否生活困难”的时间判断,而非对“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张某某虽未在离婚诉讼中到庭,但权利并未丧失,本次诉讼中仍可主张。

“生活困难”的认定:依最高法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张某某2010年被确认为二级精神残疾(未治愈)、无固定收入,符合“生活困难”情形。

“适当帮助”的限度:考虑端某某在外打工、需抚养幼子、经济能力有限,法院结合“离婚后帮助以‘适当’为限”的规定,判决端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

实务要点:弱势一方的“离婚后保障”

患残疾未到庭离婚,生活困难仍获经济帮助

身患残疾、生活困难的弱势一方,即使离婚诉讼中未到庭,离婚后仍可主张经济帮助(前提是离婚时确属生活困难)。

“经济帮助”的核心是“适当”:需结合对方经济能力、自身困难程度综合判断,而非无边界支持。

案例索引

江苏南京溧水区法院(2016)苏0117民初2079号“张某某诉端某某扶养纠纷案”,入选《关于公布江苏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事)例的通知》,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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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本人可以不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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