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退彩礼的法律问题,我以为我写了,一翻才知道在《民法典》实施后是没有的
昨天我接待了一起很有代表性的咨询
广东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位男方,给了女方6万元彩礼结婚
这笔钱在当地已经算是不小的数额。
婚后女方勤勤恳恳持家,但两个人慢慢变得无话可说,结婚半年后最终男方主动提出离婚
男方领完离婚证之后,却转头要求女方把6万彩礼全额退回来,不然就去报警告女方骗婚。
其实类似的彩礼返还纠纷,其实很容易弄明白
领了证离婚彩礼到底要不要退?没领证摆了酒同居了,彩礼就得全退吗?
01处理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目前彩礼返还纠纷主要用两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4年2月1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后者专门细化了“已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这两种最常见情况的返还规则,是法院判决该类案件的核心依据。
放到广东本地来看,法院早就不再机械套“没领证就得全退,领了证就一分不退”的老规则了
现在核心看有没有实质共同生活?法庭会综合调查共同生活过多久?有没有生小孩?女方彩礼花在哪了?双方谁对婚姻破裂有过错?再结合当地的彩礼风俗
最后才定该不该退、退多少,同类型案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不一样的结果,原谅我不能一刀切的告诉你女方应退多少彩礼。
02情况一:没领证但已经同居了,要退多少?
很多人以前觉得“没领证就肯定要全额退彩礼”,现在这个规则已经变了。
按照新规,简单说就是: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女方父母将彩礼花到婚礼或嫁妆越多,生的小孩越多,退的越少,甚至可以一分不退
英德市法院有一起案例,两个人同居了三年还生了两个孩子,男方要求退12.6万彩礼
法院查下来彩礼已经都用在共同生活开支里了,直接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反过来信宜法院的一起案子,两个人共同生活还不到一年,也没生孩子,最后判女方退70%的彩礼
除了共同生活时间和孩子,过错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梅州五华法院有一起案子,女方隐瞒重大疾病对婚姻破裂有过错,哪怕女方曾经引产,法院还是酌定退了80%的彩礼,8万彩礼退了6.4万
所以不是没领证就全退,也不是同居了就不用退,最终还是看具体情况
03情况二:领了证但是共同生活时间短,离婚要退吗?
如果已经领了结婚证也共同生活了,离婚的时候要退彩礼吗?
新规说的很清楚:一般都不支持退,只有一种例外:共同生活时间特别短,而且彩礼数额明显过高的,法院才可以酌情判退一部分。
广东法院对这类“闪婚闪离”案子处理一直很谨慎,广州南沙法院有一个典型案例:
两个人领了证,但是基本上没在一起住,也没有互相扶持共同生活的实际经历,婚姻存续时间极短,男方给了4万彩礼
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最后判女方退了2万。也就是说哪怕领了证,如果根本没有实质共同生活,法院还是会支持部分返还
这里还要澄清一个误区:
很多人说“给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就能退”,实践中这个标准卡的非常严,不是说你给了彩礼之后吃不上“九大簋”就叫生活困难
必须要能证明给了彩礼之后你自己连基本生活都维持不下去,才可能符合这个条件,绝大多数案子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回到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证结婚,女方也好好持家了,哪怕最后感情不和离婚,只要已经有了实质共同生活
男方要求全额退6万彩礼,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女方不是收彩礼后失踪,所以谈不上刑事上的骗婚,男方报警也不会被受理
04情况三:哪些钱才算彩礼?三金、见面礼要退吗?
很多人分不清男方给的钱到底算不算彩礼?
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的大额财物,才算彩礼;平时一起花的钱、特殊节日给的小额礼物小红包等等,不算彩礼,不用退。
节日生日给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了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都不算彩礼。
还是五华法院那起案子,法院明确说订婚买的足金项链、足银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算彩礼,要按比例返还;
但英德法院的案子里,第一次见面给的1200元微信红包,法院说就是礼节性的赠与,不算彩礼,不用退。
总结一下就是:大额的现金、价值高的金银首饰,只要是为了结婚给的,基本都会被认定成彩礼;
几百块的见面礼、520/1314这类节日转账、婚前一起吃饭旅游花的钱,都算一般赠与,不用退
彩礼本身是婚嫁习俗,法律既不支持借婚姻骗彩礼,也不支持离婚了就不分情况要求全额退彩礼。
唉,结个婚,如女方回复:半年来自己不舍得买衣服,全部收入都投入家里,被白睡了还告我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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