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婚后创办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夫妻均为股东,且均想继续经营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决一方退出,而是优先调整股权比例;分割方式并非直接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进行,而是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分割比例以财产均等分割为基础,兼顾经营贡献倾斜、公司人合性与经营稳定原则。夫妻一方非股东,(1)选择现金补偿的,由持股一方向非股东配偶支付股权价值对应的现金补偿,结合双方对公司的经营贡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可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上浮5%-10%。(2)非股东配偶要求成为股东的,需夫妻协商一致,并履行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
一、婚后创办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官司中最难分的不是房子车子,而是“夫妻公司”的股权。
这里有个误解。别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公司就是谁的。“股权取得时间”很关键:
1、若股权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则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流水等材料可证明是否为婚后共同财产出资)。
2、若股权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但婚后存在共同还贷、增资或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全出资的情形,则该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需区分性质分割:其中因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被动因素产生的“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而因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投入管理产生的“主动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属性,其中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表决权、经营管理权等身份性权利,原则上应由登记股东行使。
二、“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路径
案例一:A先生和B女士婚内共同创办公司,夫妻两人是唯二股东,A先生持股80%,B女士持股20%,丈夫负责日常经营、业务开拓和客源维护,妻子管理财务。离婚时,两人均希望离婚后继续参与公司经营,但丈夫却想取消妻子的股东资格。
夫妻两人是唯二股东的,妻子的股东资格受《公司法》《民法典》双重保护,丈夫无权以“离婚”“经营需要”等理由单方取消。那股权到底怎么分?股权分割需遵循“以财产均等分割为基础,兼顾经营贡献倾斜、公司人合性与经营稳定、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1、均等分割为基础:因股权为婚后共同财产出资,无论登记比例如何(持股比例仅为工商登记的形式安排,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全部股权(案例中是100%)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不受原80%:20%比例约束;
2、经营贡献倾斜:结合丈夫负责运营(核心证据包括股东会纪要)、妻子负责财务的(核心证据包括财务签字文件),双方均为直接经营贡献,法院将结合双方的工作时长、职责重要性、对公司盈利的贡献度,酌情调整分割比例(通常倾斜5%-10%);
3、兼顾公司人合性与经营稳定:优先保障公司正常运营,若丈夫长期负责运营、掌握核心客户资源,可适当保留其较高持股比例,但不得剥夺妻子的股东资格;
4、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需照顾女方权益,比如妻子无其他稳定收入、承担更多家务支持丈夫经营,或者丈夫存在(如出轨、转移资产等)过错,妻子可要求在分割比例上额外倾斜5%-10%。
夫妻双方均为股东且均想继续经营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决一方退出,而是优先调整股权比例;上海地区常见判决结果为丈夫持股55%-60%、妻子持股40%-45%,既兼顾财产平等,又保障公司运营稳定。
点击观看视频《夫妻离婚分股权,法院能判一方退股吗》
三、含第三方股东的夫妻股权分割路径
案例二:A先生与B女士婚后与C先生共同创办公司,A先生负责运营,持股60%,B女士负责财务,持股20%,C先生负责技术,持股20%。后A先生与B女士离婚,两人均希望离婚后继续参与公司经营。
夫妻两人均是股东,另有第三方股东的,股权分割原则为“兼顾夫妻财产均等分割、经营贡献倾斜、公司人合性(保护第三方股东权益)与经营稳定”。这种股权分割本质上属于夫妻之间的股东内部转让,仅调整夫妻名下80%的股权比例,不涉及第三方股东的股权变动,因此无需取得第三方股东的同意,只需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让其知情即可。为了减少后续的流程摩擦,知情权和程序正义还是得给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仍然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无论工商登记比例如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60%、妻子20%的持股比例仅为工商登记的形式安排,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对夫妻名下合计80%的股权(不含第三方股东的20%)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有权要求分割对应份额,且均有权保留股东身份继续经营。
分割比例还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遵循“财产均等分割为基础,兼顾经营贡献倾斜、公司人合性与经营稳定、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四大原则。在处理涉及第三方股东的公司股权分割时,需避免夫妻股权比例调整后出现“一方独大、损害第三方股东权益”或“夫妻对抗导致公司经营僵局”的情况,优先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同时尊重第三方股东的经营意愿。
代入到本案例中,上海地区常见判决结果为“丈夫45%-50%、妻子30%-35%、第三方股东20%不变”,既兼顾财产平等,又保障公司运营稳定,同时避免夫妻股权比例过于平均导致的经营僵局。
以调解结案的,夫妻股权(不论是否涉及第三方股东)股权分割方式更为多样化,包括双方继续共同持股(调整比例)、一方取得全部股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或对外转让股权后分割价款。
四、一方非股东的离婚股权分割路径
案例三:A先生在与B女士结婚后,出资成立某公司,并取得某公司40%股权,由C先生代持;另有股东四人,分别持股29%、12%、11%、8%。B女士与A先生离婚后,要求分割A先生以C先生名义实际持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B女士名下。《公司章程》约定(照抄了2018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现金补偿
离婚时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方式达成一致的,优先由登记持股一方向配偶支付折价补偿。计算方式是:现金补偿金额 = 净资产(即资产减负债后的剩余权益) × 非股东配偶应得份额。若公司亏损,配偶可能无法实际受偿。司法实践中,净资产通常需通过审计评估确定,但常因公司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而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结合现有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可查证据,综合认定股权价值。
值得留意的是: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属于经过整理加工的格式化数据,而银行流水则是企业真实资金往来的原始底层记录。资深律师办案的核心突破口,就是把银行流水里每一笔收支,逐一和业务合同、税务单据、财务报表交叉核验、精准匹配。只要出现流水有资金记录、账面却未入账,或是业务交易逻辑和实际资金流向相互矛盾的情形,都会成为股权估值中最关键、最致命的漏洞与破绽。
非股东配偶应得份额的确定原则,同实物分割,在均等(50%)分割的基础上,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经营贡献,酌情调整。
(二)股权分割
1、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与突破
若双方坚持分割股权,非股东配偶要成为股东的,须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障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还须遵守证券市场股份减持相关监管规定。
虽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2024年7月1日后,应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不答复,或者不同意转让但拒绝购买转让的股权的,均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适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对外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实际出资人A先生要将名下部分股权转让给配偶B女士的,须经其他四名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不答复或拒绝购买股权的,均视为同意。然而,本案主张股权的是B女士,不是实际出资人A先生,A先生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转让股权给配偶的这个动作。最终,由于B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其他股东有半数以上同意变更登记其为公司股东,法院仅确认A先生实际持有的公司40%股权属于A先生与B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持股比例),驳回了B女士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请求。
P.S., 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正确写法(以本案为例):依法分割被告实际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由原告取得某公司20%的股权。
你注意到了吗,即便按照2018年《公司法》,要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其实也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只要其他股东不答复或不购买,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同意转让。现实中愿意自掏腰包行使优先购买权,把合伙人的配偶挡在门外的“其他股东“凤毛麟角。因此,新《公司法》索性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极为鸡肋的门槛给删掉了。
点击观看视频《别指望合伙人能帮你挡住前妻,离婚股权转让的鸡肋真相》
2、股权分割比例的确定
分割比例的确定遵循 “协商优先、法定为辅、贡献调整” 的原则。协商不成的,还是在均等(50%:50%)分割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经营贡献,酌情调整。
例如,2025 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股权分割案中,妻子负责公司财务,丈夫负责运营,法院最终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额外判决妻子多分得 5% 的股权,以体现对其经营贡献的认可。
(三)家事风险防范
1、离婚退出机制
前面在第(一)点中我提到,依照新旧《公司法》中的对外转让规则,不论是否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不购买或不答复的,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同意配偶取得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原始股东要如何运用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公司法》赋予的自治空间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呢?
答案是,通过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财产权保障,而非限制“已取得股东的权利”来实现收益权与控制权的隔离。比如设置一个股权回购优先权+表决权委托的双轨制度,规定股东离婚时,股权须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优先回购(以净资产为基数约定一个计算公式,以确保配偶获得公允对价;回购定价过低的,可能被法院以损害配偶财产性权利为由予以调整);公司或其他股东拒绝回购的,新增股东须将所持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原股东行使。
2、继承的限制
在继承场景下,《公司法》第九十条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另行作出规定和安排。比如,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继承人只能获得股权财产价值”,并规定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以净资产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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