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指南——如何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

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进步,旨在为人民服务的各项措施亦逐步实现科技化,典型例如网约车等服务模式的出现与应用。有人据此设问:“如何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尚未有确切信息表明官方已开发此类网站。倘若存在此类平台,势必引发关于其服务导向是否符合“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讨论。

为人民服务指南——如何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之步骤

假设官方机构设立了离婚事务在线办理平台,其离婚登记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身份验证,包括人脸识别环节;第二,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影像材料,需涵盖身份证正、反两面;第三,通过网络上传结婚证;第四,通过网络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离婚申请书,内容须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

此外,官方机构设立的离婚事务在线平台还须设置便捷入口,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原因在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依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线离婚平台不得受理离婚证之在线申领,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方可领取离婚证。

可以明确认定,就当前技术水平而言,官方设立此类网站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然而,若此类网站确实存在,公众可能产生如下疑问:既然民法典已对特别法人作出明确规定,为何官方未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合作平台、网约车平台等民生服务?关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特别法人的设立问题,历来备受法律界与实务界关注。通说认为,由国家设立的特别法人,其设立宗旨不应包含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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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规定之根据

民法典总则编颁布施行后,部分法律界学者存在断章取义之见解,认为机关法人仅可为自身办公采购等业务活动实施法律行为。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谓“断章取义”,系因民法典第九十七条同时明确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动。鉴于该观点已被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采纳,目前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设立数量相对有限。

理论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不应从事营利性活动,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法人凭借其在政策层面的优势,若参与市场竞争,将导致其他民事主体难以与之公平竞争。有人或进一步追问:针对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特别机关法人,其设立程序经公告通知后是否即可成立?例如:民法典何以对此类机关法人作出专门规定?其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依照公司法设立之法人,以营利为其根本宗旨。例如:依据该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而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诸如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据此设立了非营利法人之相关制度。至于特别法人,其性质介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原因在于非营利法人亦存在必要之支出,例如:网络平台之开发、人员薪资之支付等。

第二,自我国推行市场化改革以来,非营利法人制度已基本完成改制。以供销、粮食等消费系统为例,其运营主体已基本实现民营化。此外,价格法对政府定价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前提条件。依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须以“政府在必要时”为前提条件。此项规定,致使改革开放之红利多为资本所获,例如:工资一经调整,物价往往随之上涨。

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国家从法律层面完善对公众权益的保障机制,具体体现于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设计具有明确宪法基础。随着民法典对营利法人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民法理论亦随之发生重要调整。例如,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中,已删除关于民营教育、医疗机构可采取营利性运作模式的相关阐释,即体现了理论立场之转变。

上述规定事实上为国家机关设立非营利法人扫清了法律障碍,例如:各地政府依法设立的拆迁公司等机构即属此类情形。然而,公司营利化已成为普遍趋势,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非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的登记程序及渠道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已具备法人地位,但应向何种机关申请登记,目前尚无相关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在此背景下,少数研究者的立场再度向资本倾斜,例如仅阐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之职权,而对具备独立经费的机关则采取“屏蔽”态度。

有人或进一步追问,何谓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体所指为何种类型的组织机构?根据体系解释民法典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例如,本条规定之依据是宪法第八条,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仍属于服务于城乡居民的消费型法人。然而,此类服务主要由民营资本主导,例如网约车、金融支付等领域。学者仅据此阐述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的理论,不仅具备理论依据,亦获得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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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之性质与设立

准确阐释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性质,国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资恢复已完成改制的供销、信用等消费体系;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相关实施成本亦不会过高。唯一需要审慎考量之处或许在于具备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的编制问题,例如各地方政府设立的拆迁公司,其多数管理人员均享有行政编制待遇。

设立具备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具体体现于:当前规范的工资调整机制主要实施于国有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该现象之成因,主要源于营利性法人的组织性质与运作逻辑。随着特别机关法人的普遍设立,城乡居民的经济权益方能获得更为稳固的保障,这也正是“如何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议题的核心意义所在。

例如:国家机关已然具备开发此类服务平台的技术能力,这表明其在构建其他类型平台——如网约车或金融服务平台——方面亦不存在实质性技术障碍。该议题亦可视为衡量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参照,亦即为人民服务的指南。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也未经绳墨不中体裁,倘有疏失之处,敬请各方海涵,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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