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大众的普遍认知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和离婚绑定,很多人默认只有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状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分割,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财产的稳定性与整体性。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在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相关案例

汪某与张某1994年登记结婚,2005年张某购买了某房屋(小产权房,无房本)。2020年11月张某未经汪某同意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案外人王某,收取房款82万元。汪某以张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变卖价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汪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酌定汪某分得50万元,张某分得3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启律师说法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为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设立的特殊救济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法律原则上禁止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针对恶意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比如大额转移存款、变卖婚内房产等。针对重大疾病救治困境,仅限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患重大疾病,且另一方明确拒绝支付必要医疗费用,方可申请分割财产用于救治。需要注意的是,婚内分割财产不会改变夫妻的婚姻关系,双方依旧享有夫妻权利、承担夫妻义务,分割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续双方新增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启律师建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配偶存在转移、挥霍、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务必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凭证、房产车辆交易记录等。若因亲属重病需分割财产,需准备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缴费单据以及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沟通记录等,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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