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

致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

案由:​ 离婚纠纷 / 离婚后财产纠纷

承办律师事务所:​ _______

**律师事务所鉴于您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述婚姻家庭类案件。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特别是参照司法实践中间类案件(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2247号案,离婚析产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原则,本所郑重向您提示以下法律与执业关联风险,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确认:

一、财产来源合法性及刑民交叉风险(核心风险)巨额财产来源说明义务:

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对所主张财产的存在及属于共同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若您或对方名下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双方公职/职业身份的正常合法收入水平,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完税证明、合法投资协议、继承公证等),法院有权认定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

民事驳回起诉并移送刑事侦查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可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将案件材料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届时民事析产程序终止,您将面临刑事调查或纪检问责,而非获得财产分割判决。

公职人员特别提示:若您或配偶系(或曾为)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司法机关及纪检部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贪污受贿隐匿财产””利用离婚析产洗白非法资产”有高度审查敏感性,通过离婚诉讼强行披露或分割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可能引燃刑事风险。

二、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风险禁止虚构债务/伪造证据:

不得指使他人出具虚假借条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伪造转账记录或隐匿/销毁真实证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律师不接受来源明显违法的代理指示:若您要求本所律师协助隐瞒赃款性质、将非法所得包装为合法婚内财产或起草不实财产来源说明,本所有权拒绝且可依法解除委托。

三、隐匿/转移财产的反向风险若您在离婚前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借离婚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以逃避债务/执行:

民事上,对方可诉请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若存在生效判决、裁定仍拒不交出可执行财产,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律师代理执业合规说明本所律师将对您提供的财产线索、银行流水、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替代您对财产来源的实质合法性负责。

庭审中律师将依据您提供的真实证据及合理说明进行陈述,

不会配合您作虚假陈述或编造财产来源(如谎称系亲友赠予、合伙分红等无佐证的说法)。

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确涉嫌刑事犯罪且您不予纠正或隐瞒重要事实,本所有权依《律师法》及行业规范终止代理,并就已发现线索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五、特别声明本《风险提示与风险告知书》系基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告知潜在法律风险,不构成对本案件诉讼结果之承诺或保证。签署本文件即视为您已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向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合法证据材料。

委托人确认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法律风险提示内容,确认向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提供的案件材料、财产情况说明均真实、合法,愿意自行承担因财产来源等问题导致的民事败诉、刑事追责及纪检调查后果。

委托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承办律师确认已作口头说明

承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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