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被国务院定为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省份,同时被列为这两项业务试点的还有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等地区。5月27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6月1日,辽宁省将实现婚姻登记相关业务“跨省通办”。双方均非辽宁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辽宁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试点期间暂调《婚姻登记条例》条款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居民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至“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双方外地户口需提供居住证
据了解,此次试点旨在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微微
作者:徐微微
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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