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何救济?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何救济?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仅关乎父母与子女的情感维系,更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纠纷屡见不鲜,有的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有的直接切断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让本该温暖的亲子探望,变成了耗时费力的拉锯战。

相关案例

案例: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婚生子周某一由周某、吕某共同抚养,随周某生活;吕某对婚生子周某一享有探望权,每个月探望四次、探望时间每次不低于12小时,探望方式及具体时间由周某、吕某另行协商。后周某不让吕某看孩子,吕某就行使探望权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调解书中吕某对婚生子周某一享有探望权,但探望的方式及具体时间不明确,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裁定驳回吕某对婚生子周某一行使探望权的执行申请。后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具体时间,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判决:吕某每逢周日上午9时至10时至周某住处接周某一,当日下午15时至16时之间将周某一送回周某住处。后吕某以该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判决系对民事调解书中探望权不明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该判决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吕某享有的探望权系由民事调解书所赋予,在探望权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且经另行诉讼明确后仍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下,权利人吕某应根据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探望权内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民事判决书确认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何救济?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文启律师说法

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核心路径是先协商,再诉讼,最后执行。可以先和对方沟通,明确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若与对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若离婚协议、生效判决、调解书未细化探望内容的,可以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等,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探望方案,如每周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接走孩子,寒暑假各十天。若经过另行诉讼明确探望权的执行内容后仍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执行依据并非另行起诉的判决书,而是先前存在赋予探望权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何救济?

文启律师建议

在确定探望权事项时,约定要具体,明确时间、地点、交接方式、突发情况处理,降低执行争议。当对方阻挠时,要保存沟通记录,报警回执等,作为诉讼、执行的关键材料。也要注意以孩子利益为先,始终围绕孩子身心健康,避免冲突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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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论有多难,一定要记住这6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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